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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09-11-26 9:27:10 【作 者: 【主 题 词: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文政发[2009]3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重大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组织的重大决策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五条  下列重大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三)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作出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七条  重大听证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听证事项主办单位协助。

    第八条  对于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 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决策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领导或者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政策法规科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听证事项主办单位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人事教育科人员负责担任,或者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政策法规科确认。

    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政策法规科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 (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政策法规科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政策法规科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政策法规科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 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政策法规科确定。

    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听证事项主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送政策法规科: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政策法规科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述资料及联系方式送达听证代表。

    有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八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政策法规科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九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政策法规科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局党组作出决策的依据。对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 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申请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听证事项分管局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科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范围。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文政发[2009]3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59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工作。公示事项主办单位协助办公室做好公示工作。

其他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

    (四)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网站、文山州政府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事项主办单位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 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州政府督查室和州监察局。公告和报告所需材料由公示事项主办单位在公示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科要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文政发[2009]3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59号)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州国土资源局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全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重点工作涉及科室、事业单位协助办公室做好重点工作通报。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机关。重点工作经过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

    第六条  重点工作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网站;

    (二)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

    (三)新闻媒体;

    (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五)信息公告栏;

    (六)服务窗口;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季度通报局重点工作,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 0日前通报上一个季度的重点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州国土资源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

    办公室应当认真准备在线访谈有关工作,事先公告在线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公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督促、协调有关科室、事业单位解决重点工作科室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人事教育科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局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列入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内容。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文政发[2009]3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做到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信息中心、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会同人事教育科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对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可以获取下列国土资源信息。

    (一)州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

    (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地质环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六)土地、矿产资源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州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咨询、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国土资源政务信息。

    (一)局政务信息公告栏;

    (二)登陆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局“96128”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信访办公室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并负责转接或者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州国土资源局“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设在政策法规科,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开通。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科室、事业单位工作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信息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政策法规科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档案室的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局政务信息公告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中心依托文山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系统软件、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事业单位科室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分散维护、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政务查询信息库。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委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以及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政策法规科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及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政策法规科会同人事教育科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人事教育科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人事教育科要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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