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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服务承诺内容
【发稿时间:2009-11-25 16:28:22 【作 者: 【主 题 词:
国土资源规划:
(1)项目名称(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许可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1份)
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7.注明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9.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10. 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
11. 其他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上报。
许可条件:
1.规划调整的理由充分,布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应与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3.规划调整方案原则上不突破原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基本农田数量、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量)。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联系电话:0876-2187993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措施;
2.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办理预审的,不受予理建设用地申请。
3.注: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字报告小于100M,图片不得大于5M。
项目名称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修改的审批
审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份
1.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原件1份)
2.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调整修改方案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包括以下资料(原件1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说明。应说明调整的依据、原因、地块调整的位置、面积、来源、去向等内容,以及与城市规划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原件1份、方案电子文档1份)
(2)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的所调地类的图幅号、图斑号、面积、规划用途等列表说明(调入与调出分别列表,附表)
(3)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调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层需标出规划调出与调入图斑情况。(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彩图1份、图电子文件1份);
(4)规划修改后重新确定的规划方案(附表);
(5)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属于城市规划区批次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修改方案和影响评估报告电子文档1份)
(6)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上报。
审批条件 1.规划调整理由充分,布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应与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调整方案原则上不突破原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基本农田数量、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量)。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联系电话:0876-2187993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件,文字报告不得大于100M,图片不得大于5M。

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名称:(1)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耕地的审批
许可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需提交的材料:
1.县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临时使用土地的请示文件(原件)附: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2.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耕地的申请书;
3.项目立项批复;
4.拟占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5.经县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7.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合同;
8.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提交规划部门同意的证明;
9.土地复垦方案及临时建设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凭据的复印件;
10.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11.环保部门的意见。
许可条件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6414
投诉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项目名称 (2)农用地转用为用地建设审批
审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份
1.县人民政府报州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1份);
4.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5.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
7.政府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10.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
(原件1份);
11.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12.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3. 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5.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批复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17.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环境保护的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批条件:
1.待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落实;
4.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落实;
5.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6.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事项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面积乘各县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48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1.依法报州政府的,出具审查意见;
2.州政府授权我局审批的,出具批复。
3.依法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出具请示文件,上报用地报件。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6414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报件需经协办科室会审或会签。
2.注: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项目名称 (3)集体土地征收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报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云政复〔1998〕132号)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份
1.县人民政府报州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州国土资源局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1份);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6.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
9.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1份)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
(原件1份);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1份);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22.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原件1份);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27.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30.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报批条件:
1.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立项或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落实;
4.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落实;
5.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6.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7.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事项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面积乘各县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48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报批时限 接到用地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6414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国家立项、核准、备案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土地70公顷或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逐级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发改部门)立项,征收土地不足70公顷或征收耕地不足35公顷的建设项目用地,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不足40公顷或征收耕地不足15公顷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需提交4套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包括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用地)需提交2套材料,其中1套由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3.报件资料应完整齐全,各项材料填报内容清楚,数据一致,表格《一书四方案》等必须使用原件,填写清晰无漏、无误。
4.报件须经协办科室会审或会签。
5.审核无误后,可对该项用地(转用、征收、供地方式)一并上报。
6.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交评估报告、出让合同和补偿费准备证明。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项目名称 (4)集体土地征收报批
(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报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云政复〔1998〕132号)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份
1. 县人民政府报州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州国土资源局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及拟供地项目说明(原件1份);
4.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5.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6.本州内自行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经省厅同意的跨州(市)委托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协议(原件1份),及被委托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政府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10.上一年度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使用情况说明,要求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面积、审批单位及文号(原件1份);
11.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
(原件1份);
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4.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16.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批复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17.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环境保护的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报批条件:
1.待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落实;
4.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落实;
5.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6.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7.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事项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乘各县(市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48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审批时限 接到用地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6414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土地70公顷或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逐级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不足70公顷或征收耕地不足35公顷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不足40公顷或征收耕地不足15公顷的  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需提交4套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包括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用地)需提交2套材料,其中1套由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3.批次报件中,报件资料应完整清楚,各项材料填报内容齐全,数据一致。表格《一书四方案》等必须使用原件,填写清晰无漏、无误。
4.报件需经协办处室会审或会签。
5.批次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项目名称 (5)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
审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需提交的材料:1.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书(逐级上报)
2.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意见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
审批条件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收费事项:无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6414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审批时限:30日
1.依法报州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出具审查意见;
2.州政府授权我局审批的,出具批复。

土地利用: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土地资产处置
审批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份
1.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原件1份);
2.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申请文件(原件1份);
3.企业改制涉及处置的土地权属文件,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现状情况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
4.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改制方案(原件1份);
6.属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需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7.宗地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和其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等(原件1份);
8.其它附件。
审批条件 报件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州有关土地资产评估和处置的规定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0876-2190207
投诉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州属以上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2.确无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3.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报件)
审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需提交的材料 用地面积超过0.6公顷(含0.6公顷)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组织以下资料报州局。
目录1份
1.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原件1份);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的《供地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招拍挂出让方案应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土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设计条件,招拍挂出让底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其它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工业用地地块使用的有效预审意见(工业用地需报,原件1份)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宗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文件(原件1份);
7.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宗地勘测定界报告,含用地管理图、供地位置图、宗地图和其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等(原件1份);
8.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审批条件 资料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州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0876-2190207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手续不再报批。
2.确无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3.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项目名称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审批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划拨方式供地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0.6公顷以上(含0.6公顷)的,组织以下资料报州局。
目录1份
1.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原件1份);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的请示(原件1份);
3.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1份);
4.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的供地方案(含县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7.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城镇分批次农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预审意见(原件1份);
9.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均可1份);
10.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宗地勘测定界报告,含用地管理图、供地位置图、宗地图和其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等(原件1份);
11.具体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12.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原件 1份);
13.申请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审批条件 报件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0876-2190207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0.6公顷(含0.6公顷)以上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或划拨的供地手续须报州局,严禁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代替供地手续。
2.确无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3.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矿产资源管理:
项目名称 申请采矿权及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批
(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
许可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设置申请;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附电子报盘)
3.经批准划定并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的矿区范围图和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附电子文件)
5.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材料;
7.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0.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的证明材料;
1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1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3份。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许可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2.申请矿区范围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相一致;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评审;
4.矿山生产规模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的确定合理;
5.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否经过评估确认、处置方式是否明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措施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收费事项 1.登记费:小型矿山2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勘查科
联系电话:0876-2188442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采矿申请人自接到领证通知30日内不办理领证手续的视为放弃。
项目名称 申请采矿权及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批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许可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9.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3份。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许可条件:
1.申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2.保有资源储量能满足生产要求;
3.申报的矿区范围是否与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一致;
4.采矿权人已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无违法开采行为。
收费事项: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勘查科
联系电话:0876-2188442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项目名称 (6)申请采矿权及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批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许可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转让变更可以不要此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矿区范围(扩大),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缩小矿区范围的,可以不要本材料;
8.变更开采主矿种(共生、伴生的),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新发现主矿种,不与原开采矿种在一个层位的,除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外,还要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9.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0.变更矿山名称的,除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提交工商、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产权未发生转让的证明材料;
11.转让变更的,提交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定证书;
12.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3份。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许可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合理,与已设置的矿业权无交叉重叠;
3.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合理;
4.变更采矿权人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
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开采行为;
收费事项: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勘查科
联系电话:0876-2188442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项目名称 (6)申请采矿权及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批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许可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3份。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许可条件:
1.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2.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勘查科
联系电话:0876-2188442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采矿申请人自接到领证通知30日内不办理领证手续的视为放弃。

地质环境管理:
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1)
许可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2.《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评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印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一式七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包括文字报告、附图、专家评审意见)文字版一式二份、电子版一式一份。
许可条件:
1.评估报告已按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评估程序符合部、省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评估单位及项目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要求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出承诺,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
联系电话:0876-2188468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对评估工作作出新的要求,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备案程序等,按照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级别进行,具体要求详见云国土资环[2006]11号文。资质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单位签定评估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到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与项目备案,备案后才能进行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留存一份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审批(2)
许可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2.《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申请。
2、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的治理责任认定书。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报件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及其图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的规范、标准等。
2、经专家评审、论证,治理方案客观、合理,治理技术、经济合理可行,治理经费有保证。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按照审查意见和要求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报批方案和材料齐备、内容齐全、编制符合规定要求、报批程序符合规定。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
联系电话:0876-2188468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州级负责责任单位引发中型地质灾害或跨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认定和治理方案审批。

地籍管理: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的审批
许可依据:1.《物权法》 2.《土地管理法》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4.《土地登记办法》
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免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许可条件 符合《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关于分级登记的规定;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
收费事项:无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6413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1.此承诺只适用符合文山州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2.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审批无收费事项。但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无关。
3.此承诺的审批时限仅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审批表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登记代理机构的办理时间及州政府的审批时间。

政策法规:
服务承诺事项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等。
办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或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三、行政复议审查
(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办理程序 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准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发生纠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印章。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事项:无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6—2183295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服务承诺事项:信   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
职责: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不得越级提出。
一、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办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组织协调本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信访调研,指导下级信
访工作;
(五)及时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2.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解决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
3.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办理程序 二、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本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的,应当受理:
1.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2.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3.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4.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6.其他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对重大、突发的信访事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二)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机关。
三、办理
(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已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五)本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办结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程序 对业务、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处理和答复意见由信访工作机构答复信访人。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交办机关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告交办机关;未限定时间的,应当在6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七)交办机关认为办结的信访事项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自收到办结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八)同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职权直接办理,或者转交给有权机关办理。并回复转办机关。
(九)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并通知信访人;确认原处理意见并无不当的,应予维持,并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十)经过三级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原办理机关和上一级机关不再受理。
(书面告知信访人、答复信访人时,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收费事项:无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6—2183295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0876—2180382
备    注:

测绘行政管理:
项目名称 测绘资质审批
许可依据:
1、《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的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聘任、选举证明文件;
3、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任职资格证书、任命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4、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5、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6、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许可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2、申报的资质等级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的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
3、涉及房产测绘有城建部门的审查同意。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2994
监督电话:0876—2185655、2185538
备注:测绘资质申请表、测绘资质标准在国家测绘局、云南省测绘局网址下载

项目名称:测绘资质年检
许可依据:
1、《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4、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需提交的材料:
1、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
3、测绘资质证副本原件;
4、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许可条件:
1、申请年检材料齐全,表格数字无逻辑错误;
2、依法测绘、规范作业;
3、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等级标准;
4、符合年度注册要求的条件。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2994
投诉电话:0876—2185655、2185538
备注:年度注册报告书,在国家测绘局、云南省测绘局网址下载。
项目名称 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许可依据: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
3、《云南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办法及审批程序》第八、九、十、十一条。
需提交的材料:
1、所属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或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3、申请使用的范围;
4、使用测绘成果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设计等方案;
5、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材料、公民有效身份证明等。
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的档案设施完善;
3、有专人保管存档,有严格的保密制度;
4、范围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
收费事项 1:10000比例尺72元/幅、1:25000—1:200000比例尺30元/幅(国测发〔1993〕082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联系电话:0876—2182994
投诉电话:0876—2185655、2185538
备注:涉及大范围供图、边境区域、外资等企业需到云南省测绘资料馆进行解密供图。

执法监察:
名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3.《行政处罚法》
承诺内容:
1.规范执法监察,提高服务质量。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对全州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大监督检查,为投资者提供宽松有序的创业发展环境。坚决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良好的投资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正确行使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利。
3.加大政务公开,坚持阳光执法。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将办事流程、处罚标准、法律法规上墙公示,做到政务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讲求办案质量。对群众举报违法的案件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对各类违法案件在 3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基本农田在100%。
5.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建立健全领导分片包干和动态巡查责任制、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行政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对工作作风飘浮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采取通报批评或严肃处理。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办理机构:文山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0876—2190534
投诉监督:0876—218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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