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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发稿时间:2009-11-25 16:24:59 【作 者: 【主 题 词:
工业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一)办理对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办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审查。(二)办理机关及权限划分:1.办理机关:省、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权限划分:需国务院或国家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需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需州(市)人民政府或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州(市)国土资源局预审;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二、对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申报的相关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四)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1份)(六)经批准的行业规划(复印件1份)(七)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八)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十)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十一)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经专家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十二)属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情形,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无法避让和重新选址的建设项目,需附经专家专题论证占用基本农田报告;(十三)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要求材料齐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完成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听会议纪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三、审查及办理(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审查标准1.需由州(市)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须经过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初审;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建设项目选址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听证会议纪要等工作,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具备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4.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需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供地政策;5.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6.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占用专题报告经专家论证基本可行;7.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经专家论证基本可行的土地复垦方案;8.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二)手续办理机关的职责、办理程序1.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批准、核准和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符合审查标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或接受。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料齐全,报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10个工作日。3.对变更或调整项目,需补充建设项目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四、相关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其他相关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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